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8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街镇**村**号。1998年10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于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街镇寿某某的建材装潢批发部,谎称**街镇**村电网需要整改,以赊账的形式从寿某某处骗得共计价值33915元的电线169卷,后将电线用于抵赌债。4月初,经寿某某催讨,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了5000元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销货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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