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199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海南省东方市人,家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镇**村委会**村**队。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家圣,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 日14时许,被害人丁某某用手机玩“**奇兵”手游,在游戏期间,看到了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上发布的消息,称可以充值购买游戏币,价格比官网便宜,丁某某联系了张某某,张某某让丁某某给其手机(号码1731931****)发一条短信,短信内容**奇兵,张某某通过该手机号码给丁某某发了一个QQ号(号码85788****),丁某某就添加了该QQ号。而该QQ号码系张某某事先开设用于诈骗的号码,遂张某某通过QQ聊天给丁某某发了一个交易平台网站,让丁某某进网站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充值100元,但因充值未到账,丁某某又联系了张某某,张某某又让丁某某添加其事先开设好的另一个QQ号(号码85900****) ,丁某某添加后,张某某通过QQ聊天让丁某某开通一个IP端口,称可以充值到账,让丁某某交1000元保证金,称办完之后就退还丁某某,丁某某信以为真扫二维码转账1000元,到了退钱的时候,张某某又称说银行卡号和账号不符,让丁某某再交3000元解冻,丁某某又信以为真再次通过微信扫码转了3000元,然后张某某又以超过时间为由,让丁某某转账1280元,丁某某发现上当遂报警。经查,张某某骗取丁某某共计4100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如数赔偿被害人丁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全数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珺
检察官助理:戴冰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镇**村委会**村**队,联系电话1888988****;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