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元并于2017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至9月间在海城市东四镇、西四镇等地穿着警察制服,佩戴枪状物、手铐等警用器械,谎称自己是鞍山市公安局警察,以办理残疾证、驾驶证、房产证等名义,先后骗取顾某某等七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调解协议书、海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收据、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甲、顾某某、李某某、史某某、毕某乙、王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柯娇
检 察 员: 赵 野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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