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号**号(自报)。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梁昌柳,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与魏某某等人在四川省**市**区合伙经营**酒吧,其中张某某持3%股份,后该酒吧更名为**酒吧,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张某某。在酒吧经营过程中,张某某为偿还部分债务,已将其全部酒吧股份卖予他人,但仍为酒吧提供酒水。2018年5月,张某某趁酒吧经营出现困难、部分股东准备出售股份之机,向被害人唐某某谎称其为酒吧股东,可以每股6万元的价格将酒吧股份出售给唐某某,张某某可从中赚取每股1万元的差价,并以此偿还余下债务。唐某某不疑有假,并介绍其侄子即被害人谢某某共同投资。随后,张某某、酒吧最大股东魏某某与唐某某、谢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酒店协商股份收购事宜,约定唐某某、谢某某以人民币240万元的价格收购40%股份。
2018年5月27日,张某某以小股东着急收回投资为由,要求唐某某先转一半投资款到其账户,后唐某某通过刘某某账户转给了张某某人民币120万元。张某某收到投资款后,并未按照约定,用于收购酒吧股份,而是私自用于偿还其自身债务以及赌博,后在赌博过程中输掉上述款项。因担心事情败露,张某某隐瞒了款项实际用途,并以小股东催收款项为由,要求唐某某将余下投资款转到其账户,后唐某某继续通过刘某某账户转给了张某某人民币120万元。因张某某之前曾向魏某某借款并拖欠酒吧酒水,张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即转款人民币50万元给魏某某,余款人民币70万元则被张某某用于赌博并全部输掉。后因事情迟迟未有进展,唐某某遂发现被骗,并于2018年8月1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报案。当日12时许,张某某到共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肖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秦某某、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4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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