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1〕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认识被害人李某某。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李某某被他人诈骗后,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找回被骗钱款为由,使用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在分期乐APP上进行贷款,并让被害人李某某将贷款所得10200元转至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账户。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害人李某某删除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并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拉黑。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东路附近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视频侦查报告、谅解书、银行账单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借款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清单、身份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