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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54********,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蕲春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社区**组,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冒充黄冈市蕲春县县级干部,谎称可以找关系为王某某担任法人代表的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待拆的房屋(位于本市洪山区湖北省**科学院**站)在征地拆迁补偿时获得高额拆迁补偿款,以各种“对外打点”的理由向王某某索要钱款,分多次骗得其转账资金及现金人民币110万元。2016年12月,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征地补偿款按照正常标准下发后,王某某发现受骗并报案。被告人张某某后被查获归案,所骗钱款均已挥霍,案发后其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补偿协议审批表、补偿资金审计报告单、房地产征收评估报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刑事谅解书、承诺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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