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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住安义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获取廉租房指标、合伙做烤鸭生意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乙、蔡某某、朱某乙、陈某某等9人人民币共计2045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能为被害人杨某乙获取廉租房指标,骗取被害人杨某乙7500元。

2、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承包华银华美达烤鸭、煲汤业务,骗取被害人蔡某某合伙出资款3万元。

3、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承包小家庭煲汤业务,骗取被害人朱某乙、陈某某入股资金每人5000元。

4、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转让饭铺、家感新厨、湘山等店面的烤鸭、煲汤业务50%股份名义,骗取被害人夏某某转让费4万元,之后又于12月以承包小家庭煲汤业务的名义,骗取夏某某入股资金15000元。

6、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转让饭铺烤鸭业务一半股份名义,骗取被害人廖某某转让费2万元。随后以转让饭铺烤鸭业务一半股份名义,骗取被害人廖某某转让费2万元。之后又以入股聂市、源潭、羊楼司的烤鸭业务名义,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入股资金16000元,廖某某得分红865元。

7、2018年9、10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承包中发大酒店烤鸭、煲汤业务,骗取被害人杨某丙入股资金16000元,之后又以中发大酒店支出成本高为由要杨某丙转入股其在聂市的烤鸭业务,杨某丙得分红约2300元。

8、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帮他人借钱过桥名义,骗取被害人康某某2万元。

9、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以购买烤鸭等材料、设备名义,骗取被害人姜某某1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骗取他人财物后用于地下六合彩赌博及个人挥霍,后因欠款太多,逃离临湘并更换联系方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截图、转让协议、收据、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甘某某、朱某甲、周某某、黎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蔡某某、朱某乙、陈某某、廖某某、杨某丙、夏某某、康某某、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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