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69********,苗族,高中文化凤凰县**矿副矿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3日、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25日,经凤凰县**矿职代会、凤凰县经信局、县政府同意,凤凰县**矿托管给田某某(另案处理)。2011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受唐某某、徐某某委托帮助处理位于凤凰县**乡**村**湾**矿洞。2013年8月左右,田某某与被害人詹某某口头约定合作开发凤凰县铅锌矿,2013年8月6日、2013年8月8日、2013年9月4日,詹某某分别向田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534900********转账240万元、60万元、450万元。2013年9月4日,经协商决定,被告人张某某将凤凰县**乡**村**湾**矿洞以81万元的价格转卖给田某某,但田某某为从中牟利,请托张某某签订了一份**矿洞转让费为122万元的协议,同时张某某为田某某签具了一张122万元的收条,同日,田某某向张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34983********转存81万元。2013年9月16日,田某某与詹某某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二人合作成立凤凰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田某某以与张某某签订的**矿洞转让协议(数额122万元)及收条向凤凰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报账。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凤凰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矿洞转让协议、合作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凤凰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收条、无形资产明细账、记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唐某某、隆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龙某某、同案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受人请托,签订虚假矿洞转让协议及收条,致使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价值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有预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政华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