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路**栋**房,现住湘潭市**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至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为归还个人网贷资金,对被害人李某某隐瞒自己已从湘潭**有限公司离职的事实,谎称其经办对外发包湘潭**有限公司的湖南湘潭盘龙大观园花海乐园运营及景区经营权承包等业务项目,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在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馨域大厦508房等处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为归还个人网贷资金,对被害人李某某虚构自己在湘潭市公安系统有关系,可以帮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户籍业务,以需送礼、缴纳契税等为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多次在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馨域大厦508房等处,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26066元,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都市星光南岩轩茶楼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76566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网页记录、领款凭单、微信聊天记录、收条、谅解书、工作申请表、离职申请表、人民警察证、证明、营业执照、银行电子回单、借条、刑事技术照片、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甲、谭某某、冯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彤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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