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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5〕2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采取许诺被害人史某某不用考试能够办成驾驶证须现金10000元,先付4000元,余款办成后付清,办不成全额退款的方法,骗取史某某的信任。史某某从报考的驾校将档案提出连同4000元现金交给张某某。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买了一个伪造的驾驶证,次日交给了史某某,史某某将余款6000元付清。9月21日史某某发现张某某为其办理的驾驶证为假证,遂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款退赔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

2.书证:户籍证明、收条等;

3.证人侯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5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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