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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23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12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8月25日止;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无稳定经济来源。

2015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以女儿结婚、找相关领导疏通关系解冻自己账户内巨额资金、提取大额存款需要费用办理相关业务等虚假理由,以伪造的房契为抵押,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内,分多次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0.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网贷。经李某某多次催要,张某某先后还给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2万元。

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得知李某某报案后,张某某先后于2019年5月24日偿还李某某人民币0.8万元,于2019年5月30日偿还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房契及欠条借据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8.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察 员:李佳伟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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