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6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3303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镇**号,现住苍南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2004年12月1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盗窃,于2006年2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潘某某,得知潘某某有购买头盔的需求。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偿还花呗等欠款,在明知没有头盔货源的情况下,向被害人潘某某虚构自己有头盔货源的事实,后以支付货物定金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潘某某钱款10000元,并将骗得钱款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同时以已经发货等虚假理由欺瞒被害人潘某某。5月2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刑事传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已经退赔被害人潘某某钱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查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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