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号,现租住于菏泽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以在菏泽建帮中央公园售楼部有关系,能拿到团购房子的优惠价为由,于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7月30日间先后让被害人张某乙夫妇从手机银行转账给他共计84000元。后在张某乙一直向其催要购房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又伪造盖有中国银行菏泽分行后勤行政专章的收据拍照后发给张某乙。
2、被告人张某某以有能力办理孩子上菏泽市实验小学为由,于2019年6月12日在菏泽中华路与华英路路口收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35000元。后于2019年6月16日又以其岳母有病为由,让王某某给他微信转款2500元。
3、被告人张某某以有能力办理孩子上菏泽花都小学为由,于2019年6月29日在菏泽华侨城二期2号楼收取被害人彭某某现金13000元。
4、被告人xx以有能力办理孩子上菏泽二十一中学为由,于2019年6、7月某日通过王某某转账收取被害人连某某现金60000元。因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将上学的事情办成,在被害人追要的情况下将600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连某某。
5、被告人张某某以有能力办理孩子上菏泽实验小学为由,于2019年7月14日、17日通过手机转账收取被害人任某某现金50000元。因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将上学的事情办成,在被害人一直追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份将其中的4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任某某。
6、被告人张某某以有能力办理孩子上菏泽二十一中学为由,于2019年7月19日在其租住的菏泽中达御园小区房间内微信转账收取被害人张某丙现金32000元。
7、被告人张某某以有能力办理孩子上菏泽广州路小学为由,于2019年8月17日、20日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刘某某(微信群名叫**)现金10000元。后于2019年9月2日又以其借钱为由,让刘某某给他微信转款10000元。因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将上学的事情办成,在被害人一直追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份将其中的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8、被告人张某某以有能力办理孩子上菏泽华英路小学为由,于2019年8月6日、9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被害人付某某现金35000元。后于2019年9月25日晚又以其表弟出车祸急需钱为由,让付某某的家人给他微信转款5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以有能力办理购房、上学等事宜为名,骗取张某乙等八名被害人共计336500元,因上述事项均没有办成,在被害人追要的情况下,于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退还部分被害人钱款共计110000元,其余没有退还的钱款,部分被被告人张某某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收据、银行转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建青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