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路**号,现住雁塔区**路**号楼**单元**室,系西安市**医院药剂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缓解偿还网络贷款压力,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电子体温计等相关消息,以支付定金、诚意金、货款为由,先后实施了以下诈骗行为:
1.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的家中,通过微信,虚构自己有电子体温计的经营资质及货源,骗取被害人罗某某支付的定金10000元人民币。所得款项分别归还“宜信普惠”及“凡普”到期贷款。
2.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的家中,通过微信,虚构自己有亚都儿童医用口罩货源,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支付的定金6000元人民币。所得款项用于归还“51管家”及支付宝网银到期贷款。
3.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高陵区某某中心,采用微信聊****,虚构自己有儿童医用口罩货源,骗取被害人詹某甲支付的货款23000元人民币。所得款项用于归还网络平台贷款。
4.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高陵区某某中心,通过微信,虚构自己有KN95口罩货源,骗取被害人王某乙支付的诚意金3000元人民币。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包银消费-包你贷”及“招联-好期贷”到期贷款。
2020年8月4日,张某某家属分别向四名被害人退赔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账户注册表、还款记录、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王某甲、詹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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