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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5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81992********,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西安市雁塔区**城(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找领导帮助被害人杨某某重新返回部队当兵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信任后,先后分四次让杨某某将共计8万元转入其指定账户。经杨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张某某一直未帮助杨某某重返部队,仅在案发前退还杨某某2000元,后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银行明细、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等证据;2.证人杨某甲、宋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鑫

2018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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