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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Z4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村**组。张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9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补侦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 月至9 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西瓜村一自建房内以招标虚假检测站项目建设工程和招标虚假烂泥沟拆迁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8.9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到侦查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工程合作协议确认书;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渔安派出所民警出具抓获经过(证实张某某系自首);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张某某系累犯)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证人夏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电子数据:微信信息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回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刘海波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各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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