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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住辽源市西安区阳光新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国家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人急需通过网络购买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的心理,谎称自己有从俄罗斯带回的口罩和从英国带回的额温枪,并利用名为浪迹天涯(微信号**47343***)和冬(微信号ainiyisheng**)的微信与被害人联系,借用网上的口罩图片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收到钱款后便将被害人微信拉黑。2020年2月16日前后,被害人黄某甲、黄乙、刘某某、张某甲分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扫码方式转款给张某某共计9600元,张某某将钱款提现到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珍妮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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