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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现住漳平市** 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交易猫”网络交易平台上冒充平台客服人员,以平台交易需要交纳保证金、保险金、刷流水的名义,骗取在该平台上出售游戏账号的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700元,后赃款被其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并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微信交易流水、扣押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娟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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