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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8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汉族,中专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9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虚构自己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后以多种理由多种方式向周某某索要钱财,共计骗取周某某人民币约3800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王某某户籍证明、自述材料、非党员证明材料;

(2)聊天截图;

(3)微信支付截图;

(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5)谅解书、收条;

(6)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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