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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2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用口罩需求大增的时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其有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主动联系购买并预付货款。张某某以此种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7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有医用口罩出售,取得陈某某信任后,骗取陈某某以微信红包方式支付的货款240元。

2.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欧某某谎称有医用口罩出售,取得欧某某信任后,骗取欧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货款2592元。后张某某将该款用于赌博。

3.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马某某谎称有医用口罩出售,取得马某某信任后,骗取马某某以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的货款310元。

4.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夏某某谎称有医用口罩出售,取得夏某某信任后,骗取夏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货款4650元。

5.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盛某某谎称有医用口罩出售,取得盛某某信任后,骗取盛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货款5000元。后张某某将该款用于赌博。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使用的手机;

2.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财付通流水、支付宝流水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欧某某、马某某、夏某某、盛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笔录;

6.被告人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7.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实施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检察官助理:李阔森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渝中区**街**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14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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