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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5日郑某与张某某通过玩网络游戏认识互加微信好友,微信聊天中张某某告诉郑某她叫“李**”,聊天中二人确立网恋关系,期间郑某索要张某某的照片,张某某发假照片,郑某要求见面、要求视频聊天时张某某找理由拖延、回避而不露真面目,张某某利用网络聊天骗获郑某的信任,之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要修车、要交卖房税费、要路费见面(与郑某见面)等理由向郑某借钱、要钱,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郑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张某某多次转款,金额共计96098.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述不讳,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身份,隐瞒真相,以网恋为幌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建华

检察官助理:李文贤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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