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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8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6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管内,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认识长春保利中央公园小区开发商、自己为长春一汽大众公司员工等事实,谎称能以内部价购房或购车,骗取被害人奚某某、邹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6人共计人民币595,747.00元(以下币种相同),所得钱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具体经过如下:

1.2020年2月27日,张某某向奚某某谎称认识长春保利中央公园小区的开发商,能以内部价购买房屋,但需要先交付定金。奚某某信以为真,于3月1日通过手机银行向张某某转账50,000.00元。奚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款,张某某于5月22日返还5,000.00元,共骗取奚某某钱款45,000.00元。

2.2020年3月初,张某某向邹某某谎称有低价房源,邹某某欲购买。3月23日,在张某某租住的**小区19栋3单元806室内,邹某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张某某转账50,000.00元。3月29日,张某某以给邹某某更换户型为由,让其向自己转账34,800.00元。事后邹某某发现被骗,曾多次催促张某某退款,张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邹某某返还50,800.00元,共骗取邹某某钱款34,000.00元。

3.2019年10月初,王某某与张某某联系,询问能否帮忙购买车辆,张某某谎称自己为长春一汽大众销售公司员工,能以全款7.2折的价钱购买车辆。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分五次向张某某转账定金、首付款等款项共计101,982.00元。事后,张某某未帮忙购车并编造各种理由推脱返还钱款。

4.2020年5月4日11时许,张某某与李某甲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肯德基店内见面,张某某谎称自己在长春一汽大众厂家销售公司工作,能以7.5折的价格购买奥迪A4L轿车。李某甲信以为真,于5月4日至5月14日期间,通过手机银行向张某某转账八次共计279,465.00元。5月14日,张某某向李某甲出具一张盖有假公章的收据,李某甲发现公章造假后要求张某某退款,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并以虚拟的公司财务周思妍的身份与李某甲周旋,李某甲发现被骗后报警。

5.2020年5月21日,张某某与张某某联系,询问能否帮忙购买车辆,张某某谎称有长春一汽大众内部购车名额,需要先支付50,000.00元定金。5月22日,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的建设银行,张某某向张某某的银行卡中转账50,000.00元。事后张某某对此事产生怀疑并要求张某某退款,张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进行推脱。

6.2020年5月25日,李某乙与张某某联系,询问能否帮忙购买车辆,张某某谎称自己为长春一汽大众公司员工,能以7.5折的价钱购买车辆,但需先交付定金。5月28日至6月4日,李某乙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多次通过支付宝向张某某转账共计85,300.00元。事后张某某未帮忙购车并编造各种理由推脱返还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不起诉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奚某某、邹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6人钱款共计595,74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十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积秋

检察官助理:唐春阳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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