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大量需求,虚构自己有口罩的事实,并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获取被害人信任之后,骗取被害人资金175350元,用于个人消费。
1、2020年3月1日至3月2日,张某某谎称出售口罩,骗取袁某资金142500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支出。
2、2020年3月22日,张某某谎称出售口罩,骗取高某某资金1850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3、2020年6月16日,张某某谎称出售口罩,骗取王某资金3000元,所得款项被其个人消费。
4、2020年6月17日,张某某谎称出售口罩,骗取宁某某资金4500元,刘某某资金5000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5、2020年6月18日,张某某谎称出售口罩,骗取徐某某资金18500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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