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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街道**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再次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采用虚构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好的车牌号、驾驶证等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4990元自肥。案发后已退还人民币36599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徐某某办理好车牌号为由,诈骗徐某某27990元。2019年6月29日,张某某通过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将上述款项退还给徐某某。

2、2016年10月30日、2017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张公强恢复注销的驾驶证为由,共诈骗张某乙人民币25000元。2018年5月14日,张某某退还张某乙5000元;2019年1月25日,张某某通过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温泉路派出所退还张某乙20000元。

3、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刘某某办理“豹子”车牌号为由,诈骗某某30000元。2019年1月24日,张某某通过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温泉路派出所退还刘某某30000元。

4、2017年12月18日、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帮安某某处理违章为由,诈骗安某某22000元。2018年12月17日后,张某某退还安某某11000元。

5、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吴某某办理好车牌号为由,诈骗吴某某人民币121000元。2018年5月14日张某某退还吴某某15000元;2019年1月25日,张某某通过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温泉路派出所退还吴某某106000元。

6、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王某某办理好车牌号为由,诈骗王某某30000元。2019年1月29日,张某某通过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温泉路派出所退还王某某30000元。

7、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帮李某某办理“豹子”车牌号为由,诈骗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2019年2月28日,张某某退换李某某宁1000元。

8、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谷某某办理好车牌为由,诈骗谷某某人民币22000元。2019年1月25日,张某某通过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温泉路派出所退还谷某某22000元。

9、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董某某办理好车牌为由,诈骗董某某80000元。2019年2月3日,张某某通过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桃源路派出所退还给董某某80000元。

10、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谢某某办理车牌靓号为由,诈骗解某某11000元。2019年1月25日,张某某通过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温泉路派出所退还谢某某11000元。

11、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好车牌为由,通过胡某某、刘某某诈骗王某乙13000元。2019年2月2日,张某某退还王某乙(刘某某)2000元。

12、2019年2月27日、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张某丙办理好车牌号为由,共诈骗张某丙人民币55000元。

13、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闫某某办理好车牌号为由,诈骗闫某某10000元、李某乙3000元。2019年7月22日,张某某退还闫某某2000元。

14、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李某丙办理车辆销户为由,诈骗李某丙12000元。

15、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赵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赵某某人民币17000元。

16、2019年8月30日、3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刘某某办理好车牌号为由,诈骗刘某某人民币28000元。

17、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林某某办理“豹子”车牌号为由,诈骗林某某人民币15000元。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3日退还林某某各1000元,共计3000元。

18、2019年9月17日、1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帮朱某某办理好车牌号为由,诈骗某某人民币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桂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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