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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经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4月20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做木材生意的马**经人介绍与被告人张**相识,张**称其在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金庄村石桥组承包有一处荒山,山上栽种有一千棵已成材的杨树,并可提供林权证等证件帮助办理采伐证。2017年1月23日,马**与张**协商好后以每颗杨树70元的价格购买,并签订了协议书,马**当场支付给张**四万元预付款。2017年2月份之后,马**多次给张**打电话索要林权证办理采伐证,但张**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在其承包的荒山处也找不到人,后经调查,该荒山为张**兄长张庆安承包,张**只是帮助张**照看树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马**陈述;

3、证人高**、李**、张**、张**等人证言;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协议书及收据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新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二0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现被羁押在桐柏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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