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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行政村****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砖厂隔壁平房。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依法批准逮捕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认识了被害人亢某某,张某某在和亢某某聊天时自称和延安**集团老板张某甲熟识,自己在承包延安**集团的建筑项目工程。在获取亢某某信任后,张某某谎称可以得到宝塔区**大厦的车库,一间车库价格为10万元,但每间需要预付9600元定金。亢某某信以为真后,向张某某微信转账19200元用于两间车库的定金。此后张某某将骗取亢某某的19200元用于个人消费,未用于办理购买车库一事。在亢某某向张某某要求退还定金时,张某某一再拖延,并更换了手机号,删除了亢某某微信好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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