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2月在没有 承包“长春市伊木种植养殖场(永安乡空军靶场)土地情况下,向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谎称在“长春市伊木种植养殖场”秦博处承包土地5公顷,将谎称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农安县永安乡羊营子村村民李某某、刘某某,骗取李某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54,000.00元土地承包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秦某某、康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到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力强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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