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59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吉林省农安县***镇*****组,曾因赌博于2017年5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合心派出所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2月在没有 承包“长春市伊木种植养殖场(永安乡空军靶场)土地情况下,向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谎称在“长春市伊木种植养殖场”秦博处承包土地5公顷,将谎称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农安县永安乡羊营子村村民李某某、刘某某,骗取李某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54,000.00元土地承包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秦某某、康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到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力强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