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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罪)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现住延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能帮忙为被害人梁某某之子安排一份事业编制的工作,以“打点关系”为由向被害人梁某某索款,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能帮忙为被害人邢某某之子办理征兵入伍手续,以需要“打点”为由,向被害人邢某某索款,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能帮忙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醉驾”改成“酒驾”、半年内重新考取驾驶证为由,以打点关系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索款,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500元。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能为被害人丁某某之子办理延吉市第三中学的入学手续,以“找人办事”、请客吃饭为由,向被害人索款,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偿还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将以上钱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手机麻将赌博、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单、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账单、还款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邢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刁玉红

(院印)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延吉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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