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4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在我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在无货源及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安徽省潜山县家中,通过微信对外发布出售防疫物资(口罩)的虚假消息实施诈骗。具体案件如下:
1、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家住杭州市下城区**公寓的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4 000元;
2、2020年3月1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家住连云港市**区的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 000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到潜山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4 000元,退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汪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 页 无 正 文 )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策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80*******。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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