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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诬告陷害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96********,汉族,高中肄业,服务业人员,现住河南省渑池县******组。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在义马市狂口居民区张某甲家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后,二人因事发生口角、推搡,张某甲为泄私愤报警称自己被张某乙强奸,义马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月23日对张某乙进行刑事拘留。2018年1月29日,张某甲称自己系自愿与张某乙发生性关系,请求公安机关撤案,义马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该案作出撤案决定,后张某乙对张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撤案决定书等;2.证人李小党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红琴

检察官助理:李娜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渑池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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