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乡**村。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嫩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上花费88元购买二十余个以聊天记录为载体视频文件,平均每个文件内含视频20余部。后于2020年5月中旬至2020年8月期间,在手机游戏平台及QQ聊天群中发布销售淫秽视频信息,并利用多个QQ号码以5元、10元、66元、88元等不同的价格将此二十余个淫秽视频文件予以传播及销售,非法获利一千余元。经鉴定,张某某传播及销售的视频文件内含有的视频为淫秽视频。张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一部;
2. 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 证人马某某、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 嫩江市公安局淫秽物品检验报告书;
6. 嫩江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桓宇
2020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嫩江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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