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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镇**庄**村**号,2009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五千元,于2014年4月24日释放。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1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8年9月24日22时许,朱某某联系赵某某,让赵某某帮助她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冰毒,赵便从张某某购得一包冰毒后带给朱,并以支付宝收款的方式收取了朱某某300元后,再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张某某。案发后,公安人员在朱某某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住处查获该包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42克;

2、2018年9月2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南都云亭小区**栋**室,以每包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两包冰毒(每包约重0.3克),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张600元。

2018年9月25日晚,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随身物品中查获毒品疑似物13包,在其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蓝光时代红街**栋**室,查获10包毒品疑似物和1包麻古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和麻古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7.04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8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正创鸣香苑一栋楼**房间内,容留朱某某、赵某某吸食冰毒。

2、2018年8月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正创鸣香苑一栋楼**房间内,容留朱某某、赵某某吸食冰毒。

3、2018年8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正创鸣香苑一栋楼**房间内,容留朱某某、赵某某吸食冰毒。

4、2018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正创鸣香苑一栋楼**房间内,容留朱某某、赵某某吸食冰毒。

5、2018年9月1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正创鸣香苑一栋楼**房间内,容留朱某某、赵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

2.检验报告及称重记录等;

3.微信聊天、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4.证人朱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同步录音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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