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3********,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号。2011年3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在自贡市高新区明珠小区大门附近,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买毒人张某乙出售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
2019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南大街20号附近再次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乙出售疑似毒品冰毒0.63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后公安机关从张某甲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6.87克,疑似毒品麻古0.39克。经鉴定,从挡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和麻古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冰毒17.5克、麻古0.39克、人民币400元;
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判决书、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7.监控视频等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本次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远惠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7张;
4.人民币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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