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48********,景颇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6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家中卧室火塘竹笆上面的两个竹筒内查获毒品鸦片可疑物2坨。经称量,净重30.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是毒品鸦片。经查,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曾分别向目某甲、目某乙零星贩卖毒品鸦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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