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2015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0时许,盈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到盈江县蔗糖局家属区261—14号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搜查,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云N*****起亚汽车内以及张某某租住的盈江县蔗糖局家属区261—14号2—2号房间内缴获其用于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3.94克,海洛因净重16.7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20年5月27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二册、光碟十三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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