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8时许,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家中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经搜查,民警当场从张某某住处查获用红色小瓶子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小麻”)可疑物1瓶。经鉴定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67克。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曾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 20时许,张某某在家中以现金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 20时许,张某某在家中以现金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 10时许,张某某在家中以现金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 8时许,张某某在家中以现金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经侦查实验核定,张某某贩卖给王某某的未能查获的17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及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政治面貌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见证人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及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数量核定笔录及照片,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2.3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远芳
2020年6月8日
附:(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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