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023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赌博于2008年1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2日被公主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1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11月15日19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鑫达小区,两次向于某某贩卖冰毒共计约0.3克,获赃款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于某某证言。
3.书证:(1)案件来源;(2)发破案经过;(3)抓获经过;(4)户籍信息;(5)微信交易记录;(6)通话记录;(7)微信转账记录截图;(8)指认现场照片。
4.辩认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宏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