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张加楠,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街**组**号。被告人张加楠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9日被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加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张加楠将放置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A7号楼附近的“蜂巢”储物柜内的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甲贩卖0.3克,通过“滴滴”顺风车将毒品送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某甲的住处。
2.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加楠将放置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A7号楼附近的“蜂巢”储物柜内的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甲贩卖0.3克,王某甲将冰毒取走返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住处。
3.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张加楠将放置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A7号楼附近的“蜂巢”储物柜内的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甲贩卖0.3克,通过“滴滴”顺风车将毒品送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某甲的住处。
4.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张加楠将放置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附近的“蜂巢”储物柜内的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乙贩卖0.5克,王某乙通过朋友将冰毒取走送至大连市金州区王某乙的住处。
5.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张加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乙贩卖冰毒0.2克,通过“滴滴”顺风车将毒品送至大连市金州区王某乙的住处。
6.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张加楠以人民币274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甲贩卖冰毒0.2克,通过“滴滴”顺风车将毒品送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某甲的住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加楠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加楠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进行毒品贩卖活动,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加楠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加楠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磊
检察官助理:高亮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加楠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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