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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3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街道**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4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19年6月28日移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10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改变管辖的方式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购入一包冰毒(内分装成5小包),后藏匿在其租住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新家园海桂阁**内,准备用于贩卖牟利。同年3月31日 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吸毒人员卢某某经微信联系后,商定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交易2小包冰毒。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了卢某某转账的毒资人民币2000元。当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卢某某租住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公馆**房的门口,将2小包冰毒贩卖给卢某某。

2019年4月1日19时许,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新家园海桂阁**门口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1包(净重5克);之后,民警又在被告人张某某的住处查获冰毒1包(内分装为3小包,净重分别为0.48克、0.64克、0.56克)。当晚,民警在卢某某的住处查获其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的冰毒2小包(净重分别为0.22克、0.39克)。经鉴定,上述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月2日,民警先后在珠海市香洲区**大厦**房和中山市坦洲镇**酒店附近一出租屋的单间处,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存放在上述地点的电子称、打火机等涉案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卢某某、冯某某等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三册、冯某某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光盘二张、U盘一个随案移送;

3.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电子称、封口器等物品一批(详见诉讼证据卷第54-55页的《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清单》),暂存平沙派出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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