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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单元****号。2011年4月27日因吸毒被原四川省双流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改变管辖,该院于2020年1月6日将本案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62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21 日13 时许,陈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草金南路128号,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约定以人民币300 元的价格向其购买毒品。当日14时许,陈某某来到张某某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永安西路43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张某某将一小包毒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向其支付毒资300元。两人完成交易后出门下楼,在楼下即被民警挡获。民警对二人进行现场检查,在陈某某右边前侧裤兜内查获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疑似毒品冰毒的透明晶体( 净重0.4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张某某左边后侧裤兜内查出4 张面额为100 元的人民币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称重、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19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补查材料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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