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组**号。因吸毒,2017年11月1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非法持有毒品,2017年11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9年8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6月份的一天,高某某在邹某甲家中从张某某手中购买了200元冰毒和麻古。
2.2017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甲、李某乙在邹某甲家中从张某某手中购买了200元冰毒和麻古。
3.第二次贩卖毒品后的5、6天后,李某甲、李某乙再次在邹某甲家中从张某某手中购买了200元冰毒和麻古。
4.2017年8月份的一天,邹某乙在邹某甲家中从张某某手中购买了200元冰毒和麻古。
2017年11月16日,张某某被抓获,办案民进从其身上扣押多冰毒疑似物及麻古疑似物共计9.02克,经鉴定均为毒品。因此时尚未查明其贩卖毒品事实,张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19年8月4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接收证明;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邹某甲、邹某乙、李某甲、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