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2********,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4日继续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1时58分许,腾冲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镇**店内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53克。经查实,张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毒品海洛因卖给杨某某4次、尹某某1次,并多次容留二人在其店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址:云南省**戒毒所**分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