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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855号

被告人张恩涛,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恩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张恩涛通过微信与刘****,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贩卖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刘某甲随即通过微信向张恩涛转账人民币1****。同日21时许,被告人张恩涛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3号玉麟花园将从他处购买的一袋甲基苯丙胺(约重0.3克)交给刘某甲。

被告人张恩涛于2019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刘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证据以及被告人张恩涛的供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恩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非法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恩涛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恩涛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良、张胜

二○一九年十月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恩涛现被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被告人张恩涛卷宗三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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