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乡**村**组**。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园**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17日经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4甲附近的垃圾桶处,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贩卖三板含羟考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泰勒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毅
检察官助理:刘真强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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