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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园**号楼**(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吸食毒品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2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加油站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唐某某贩卖冰毒0.15克左右。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鲅鱼圈区***公寓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唐某某贩卖冰毒0.15克左右。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鲅鱼圈区***公寓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唐某某贩卖冰毒0.15克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营口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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