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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治市上党区**镇**街**号。2013年6月24日因吸毒被长治市长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12月13日两次退回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0日10时、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在长治市潞州区华北机电附近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向某某某(已行政处罚)两次贩卖含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3包共约0.6克。

2. 2019年6月6日17时、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华北机电附近以每包100元的价格两次向杨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含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2包约0.7克。

3.2019年6月1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安古巷以50元的价格向关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含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1包约0.1克。

4.2019年6月12日13时许,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工作人员在长治市某某酒店某某房间将张某某抓获,当场在其车内查获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18包重8.59克,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1包重1.01克。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9.9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1.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某某某、杨某某、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微信转****。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李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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