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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4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9日12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张某某表示可以帮忙购买毒品,俩人约定在雷州市白沙镇后土村后附近相遇。时至当日14时许,张某某来到土村后一瓷砖装载货场附近处与梁某某相遇。梁某某向林某某借300元交给张某某。接着,张某某向“妃黑”购买220元毒品,余下80元当做辛苦费。然后,张某某回到货场在卸货的驾驶室将毒品交给梁某某,并与梁某某一同吸食毒品,不久,林某某和陈某某也过来吸食毒品。随后,公安民警当场将吸食毒品的张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和陈某某抓获。民警缴获张某某毒资70元,手机1部,缴获梁某某毒品1包,经称量,重0.22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包毒品检见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1包、手机1部、70元人民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赃物赃款收据、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3.证人梁某某、林某某和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海洛因毒品而帮助他人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3月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检察卷1册;3、缴获的涉案财物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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