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号,现住鞍山市铁东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号楼**号家中,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冰毒二袋,净重0.17克。经鉴定,扣押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取样、称重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为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检察官助理:李喆铭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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