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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7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街道**村**村组,暂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2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事先通过微信联系,商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13.48克含莫达菲尼成分的一盒白色药片贩卖给证人王某某。2020年1月14日,该盒白色药片通过邮寄方式快递至本市奉贤区柘林镇法华老街34号处被王某某收取后上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淘宝、微信联系上被告人张某某并向其购买一盒50颗莫达非尼的事实。

2、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证人王某某向民警提交了未检测药品一盒及手机截图等证据。

3、取样、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对证人王某某网上购买的五板共计50颗白色药片进行取样,经称重,该五板白色药片共重13.48克。

4、微信账号及聊天截图、支付宝账号及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快递单号证实,证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交易违禁药品的情况。

5、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从涉案的白色圆形药片中检出莫达非尼成分。

6、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尿样毒品检测呈阴性。

7、案发经过、户籍信息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经过及其身份情况。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莫达非尼仍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廉敬武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辩护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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