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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01031994********,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住本市天山区**号楼**座**室,政治面貌群众,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警务站巡控队员,因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于2018年11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同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路**饭店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一包疑似毒品的黄色块状物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上衣口袋查获疑似毒品的黄色块状物一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贩卖的黄色块状物净重6.95克,从其上衣口袋查获的黄色块状物净重6.15克,均检出大麻二酚、大麻酚及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

6.指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大麻13.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 舰

王维维      

2019年1月21日

附:1.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起诉书,量刑建议,证据目录。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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