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93********,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高杰、杨文程,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江某某因亲戚结婚去广西,谢某某和陈某甲(二人已做有罪判决)便一同搭车从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出发,三人于5月1日到达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江某某安排好谢某某、陈某甲的住宿后离开。当日中午,陈某甲在谢某某的帮助下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商谈毒品交易事宜,之后陈某甲通过微信转给谢某某765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谢某某收到钱后转给张某某。当晚,陈某甲、谢某某与张某某见面进一步交谈品交易事宜。5月2日凌晨,陈某甲再次通过微信转给谢某某200元和8380元,谢某某收到陈某甲的钱后转给张某某6988元。当日中午,陈某甲再转给张某某200元,至16时许,张某某让一名男子将毒品送到黄金海岸酒店附近交给谢某某,谢某某回到酒店后将毒品交给陈某甲,当晚,陈某甲与谢某某搭乘江某某的车返回海南。6月14日晚,陈某甲将此购买的毒品贩卖给陈某乙0.4克,陈某乙在同一天将毒品贩卖给陈某丙。经鉴定,陈某乙贩卖给陈某丙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8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公安处玉林站派出所民警在玉林站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于8月6日8日将其寄押在玉林市看守所。2020年8月9日,九所边防派出所民警依法拘留张某某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二部手机、七张银行卡、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1小包,张某某手机2部、现金12000元、银行卡7张;
2.书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寄押证明书、人员详细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微信记录截图及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
3.证人陈某丙、江某某、陈某乙、陈某甲、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琼公物鉴(理化)字【2020】189号;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符武辉
书记员 林榆程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冰毒1小包已由法院作出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被扣押手机2部、现金12000元、银行卡7张现存放在公安侦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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